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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部   点击:    2007-11-26 14:26:33 【字体: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城市规划局,各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相关大专院校及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确保该法律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受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将举办《城乡规划法》培训班。

  培训班拟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及参与起草本编制办法的专家授课。拟举办八期,首期培训班将在北京举行,请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组织好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

  现将首期培训班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讲授的内容包括:
   1.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及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城乡规划法》的结构及其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
   3.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4. 城乡规划的制定
   5. 城乡规划的修改
   6. 城乡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
   7. 城乡规划的实施
   8.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9. 相关法律惩处

  二、时间:2007年12月6日至7日(12月5日报到)

  三、地点:中国职工之家饭店(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
   报到地点:中国职工之家饭店一层大厅

  四、报名方式:
   请务必于2007年11月26日前将回执传真至或E-mail至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处。

  五、培训费:
   600元/人;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地址:
   电话:010-58323863,传真:010-58323850;
   E-mail地址: llb@planning.gov.cn。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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