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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公示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部   点击:    2007-8-20 14:41:52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的的机构组织实施。

  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可组织开展本系统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一级注册建造师集中面授培训单位应经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并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www.coc.gov.cn)公布。注册建造师可根据注册专业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条  凡具备办学条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推荐的建筑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可作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第六条 办学条件要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工作人员不低于全部师资十分之一,师资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具有高职的师资不低于师资队伍三分之二,有实践经验专家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由培训单位按注册专业组织。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授课任务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承担。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大纲并组织编写教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八条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情况记录。原则上应当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撰写论文、提交报告和参加实际操作等,测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颁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九条  网络教学应当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网络教育机构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网络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学习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参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培训单位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测试单位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并加盖测试单位印章。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当及时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认可。培训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学员名单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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