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意见 》。
《意见》明确表示,违法建设业主逾期拒不整改、自行整改未通过联合审查验收或者不接受处罚的,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规划、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现场认定并签注意见。最后由市房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撤销或者注销原产权登记。
对于业主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或储藏室),自行整改期限届满后,国土部门将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土地等级进行评估,同时由整治办向房屋四邻发布公示,以收取意见。如果经认定符合整改要求的,国土部门在办理补交土地价款手续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解除产权限制。
如果业主愿意自行整改(即恢复原状)的,由整治办通知业主以固化形式整改,通过整改验收的,可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解除产权限制。没有通过验收的,将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原产权登记。
对于原开发商或业主擅自拆除造成房屋消失的,要向市整治办提出重建申请,待房屋建成后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办理。验收不合格的,则要整改,拒绝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房屋墙体已全部拆除但整体框架尚存的房屋业主,在收到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自行整改通知书后,可按原规划审批内容(面积、层数、形状等)自行恢复原状,然后由相关部门予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解除产权限制;验收不合格的,先予以注销产权,再依法予以拆除。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违法建筑的处理措施:违法建设如“改过自新”,依法接受处罚并通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就能解除产权限制。反之,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由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原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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