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荣丰公司诉称,原告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公主坟支行为购买荣丰嘉园项目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并约定在房产抵押登记完成前,荣丰公司对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在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荣丰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2007年1月起,荣丰公司分多次向公主坟支行提供了荣丰嘉园项目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请公主坟支行尽快办理相关房屋的抵押登记。但公主坟支行在收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只办理了少数房产的抵押手续,大部分房产抵押一直没有办理,导致荣丰公司不得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公司的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荣丰公司将公主坟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办理荣丰嘉园项目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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