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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    2008-4-2 11:35:51 【字体:

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也日益增加,小区车位租售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对小区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了原则性的法律指引。为进一步细化《物权法》的规定,规范小区车位租售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穗国房字〔2008〕195号,下称《规定》)。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就《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

 一、《规定》本着“民生为重”的原则,规定商品房项目中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是为首先保障业主的租售权,《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为约束开发建设单位的租售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租售权,《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车位权属证时,要对应注明购买该项目房屋的产权证号和合同编号,即采取车位产权与房屋产权“一一挂钩”的方式,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销售行为。

 二是为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规定》第六、七条确定了车位规划建设情况和租售方案的事前公示制度。

 三是为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第八条规定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位。同时,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规定》第十五条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四是为保障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的权益,《规定》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明确规定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属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二、《规定》针对市民以往反映较集中的、车位预售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切实加强了对开发建设单位租售行为的规范与监管。

 一是确定了车位租售方案事前备案制度,并对备案内容进行较详细的规定。

 二是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租不售”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擅自就小区公共部位进行停车位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停车位规划功能等。

 三是明确了由于违规租售造成业主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对违规租售的开发企业,确定了通报、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透露,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已着手采取增加车位建设规模、加强租售监管、实行价格调控等多种措施,综合推进相关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正在抓紧起草。本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通过加强租售监管的措施来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难”的问题,其出台对缓解我市尤其是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车位“租售难”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可以预测,随着相关配套规定的陆续出台,我市“停车难”问题将得到进一步妥善解决。

     市国土房管局发言人最后强调,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规定》出台前已预售和确权的车位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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