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一则《深圳房价下跌资产缩水业主欲退房》的新闻被坊间热议。据报道,由于部分开发商调低楼盘售价,导致先期购买的部分业主房屋资产缩水,一些业主于是提出了退房、赠送装修或车位、减免物业费等要求,对此,深圳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表示,房价下降不能成为退房理由,对业主这种“降价补偿”行为不支持。

想必这一报道令许多开发商很“欣慰”,哪儿有因为房价下价就要求补偿或退房的理!但日前广东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房价确实是下降的,比如广州国土房管局3月26日公布的报告显示,2月份广东楼市继续“量价齐跌”,10个区新建商品住宅房交易均价每平方米9303元,成交量仅为23.1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9.4%。在这种情形下,上述报道很容易让读者特别是省外读者认为,广东这种业主要求“降价补偿”甚至退房的形象是一种普遍现象。
个案被传媒放大,很容易被误以为是普遍现象。事实上有关“降价补偿”的话题,我们必须搞清楚几个细节,一是降价行为是不是普遍行为,二是,要求降价补偿的业主数量占比是多大,第三,对于现在因为开发商无限延期交房等违约行为造成的业主退房要求,我们是不是也应当重视起来?
| 免责声明: | 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互联网,本站无意侵犯原著者之版权。 |
| 本站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
| 本站所有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媒体和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