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沪上传出第二套房贷款政策出现松动迹象,后来,此说法又遭到了上海多家银行的否认,这“一前一后”的“一唱一和”究竟上演怎样的戏码?不免让人有些不明就理。
关于“第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争议,从去年“9.27”新政下发到“12.11”央行明确“以家庭为单位”后宣告终结。现在就北京地区而言,各大银行是严格按照央行、银监会下发的政策来执行,还是在实际操作中“另有隐情”?
京城知名个贷服务机构“伟嘉安捷”表示,从与其合作的13家中外金融机构来看,对于“第二套房贷”的政策执行仍是按照央行及银监会于去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来核定、操作的,无任何松动迹象。第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第二,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第三,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的查询结果。
据了解,央行的征信系统是完全可以查到借款人是否贷款买过房,成功的认定是否属于“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如果一旦在征信系统上显示出已经贷款买过房,就不能按第一套房的政策进行办理,其中还包括已经贷款并结清的房屋和已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这样的情况一经银行查处、核实,统统被视为第二套房,按照“第二套房贷”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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