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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单位集资建房禁令集资房有新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2008-6-24 15:04:45 【字体:

2006年8月,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实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今年4月24日之后,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要先退出原购房改房。

近日,新疆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提出,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新疆从现在起可继续集资建房。并对今年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进行了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6月23日《新疆都市报》)。 


当初,建设部等三部门之所以出台这一禁令,有两点目的,其一,意在房产宏观调控;其二,剑指权力寻租。从当前房地产的大趋势看,不否认个别地方房地产市场有趋冷迹象,尤其是部分一线城市,甚至已经进入了寒冬。但从全国层面看,当前房产价格依然热气腾腾。也就是说,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还未完成。

从权力寻租看,集资房由来就是重点。它扛着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大旗,而暗藏着权力寻租的真实意图。首先,它解决的职工,充其量只是部分职工。而领导干部则往往凭恃着手中的权力资源,优先获得集资房。更为严重的是,这些领导干部工作处于变动之中,每到一处,都可能优先获得集资房。于是就造成了有些领导干部一人拥有几套房的现象。这不是权力寻租是什么?

集资建房按照住房困难户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规划。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可以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因此,“集资建房”这个口子开不得。如果一个地区开,一个地区不开,那必然会造成国家政策的冲突,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当前,地方政府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市场和保障两条腿走路,才能满足更多民众的住房梦。

解除集资建房禁令也不是不可以,但要满足两个前提。首先,解禁令应当对全社会开放,不仅要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同样也要允许所有性质的企业,以及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与集资建房,如此方能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其次,必须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权力部门集资建房进行全面、到位的监督,严防党政机关借为职工集资建房之名,行侵占公共资源、侵吞国有资产、为小团体谋私利之实。只要具体以上两个条件,我认为集资建房可以向社会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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