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调累积过程
在2007年12月,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特地引入了共有产权的概念,在第三十条中解释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内容。
在陆玉龙看来,单纯的经济适用房制度缺乏累积效应,而共有产权制度改变了这一切,使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有限产权成为现实。
他谈到,从货币形态看,由于政府用于补贴经济适用房的财政支出放弃了应有比例的房屋产权,财政资金投入住房保障“有去无回”,即使受助人变成“百万富翁”,也无法收回。尽管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后上市转让时,政府要收回一定比例的差价收益,但收回多少、怎么收回差价收益,因缺乏房屋产权依据,难以操作。
而从实物形态看,由于政府放弃了经济适用房应有的产权,受助家庭缺乏依法退出的机制,使经济适用房丧失了多次循环用于住房保障的功能,一套经济适用房只能解决一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即使10年、20年后这户家庭步入中产阶层,甚至到这户家庭的第二代、第三代人都不具备居住经济适用房条件时,这套经济适用房也难以用来解决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从理论上讲,共有产权实现经济适用房的循环利用。共有产权制度将经济适用房作为不动产的长期有效性与受助家庭经济状况的动态性有机对接起来,形成了受助家庭走向富裕而退出住房保障的机制和经济适用房循环利用的机制。
在共有产权制度下,政府投资建设一套经济适用房,不再是只解决这一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通过市场的买卖,可以回笼资金,进行再投资,实现政府有限资源的循环使用,为多户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陆玉龙认为,共有产权的退出机制充分体现了这种循环利用。
他解释,退出机制有几种方法,一种方法是从政府手中把产权买走,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买走,政府拿到钱再去帮助其他困难群体;第二种,住户可以不要这个房子,因为作为经济适用房面积总是小的,他可以把产权卖给政府,未来政府也就等于是花了一半的钱买了一个完整的房子,将来再卖给新的困难户,价格可以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投资多少收益多少,政府投资也是政府来收益;第三种方法就是把房子向市场拍卖,该他多少比例他拿多少钱,政府也拿政府的钱。
“共有产权突出了用市场经济的思维去搞住房保障工作,这个是根本。”陆玉龙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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