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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宁路拆迁有违物权法 补偿金额应协商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    2008-5-15 11:38:44 【字体:

 

  质疑1拆迁是否要听取业主意见?

  业主们认为,既然要他们拆迁,怎么事前就没有任何人来向他们了解情况呢?李小姐说:“这么大的事情应该听取大家的意见,进行听证,但从来就没有人与我们沟通过。好像这不是属于我们的物权。”按照通告所称,其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指出,《条例》的问题在于让政府在拆迁中处于主导作用,在《物权法》已经实施的前提下,行政权要从拆迁裁决中退出,由司法权接手。拆迁是不是符合《物权法》所说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补偿是否“合理”都应由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裁断。

  质疑2 拆迁房是否属危破房?

  “我们所住的这栋楼,原来按厂房设计,楼层高、栋梁粗,质量比新建的楼宇还要扎实,从建成投入使用到现在才10来年,怎么可能是危房呢,为何要拆呢?”麦阿姨质疑。

  居民告诉记者,市国土局在公告登出后并没有公布荔湾区的规划方案,也没有向居民提供新南约10号和12号属于危破房的鉴定书。“根本就没有人员来对我们的楼房进行过鉴定,怎么可能有鉴定书呢?”

  记者决定到广州市荔湾区拆迁项目办公室了解具体情况,该办公室没有直接回答,只是说请示后会告知记者。截至发稿前,广州市荔湾区拆迁办仍未回复记者,是否有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宝庆新南约10号和12号,属于危破房的鉴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中的定义: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新南约10号和12号到底是不是危破房?如果不是,为什么又被列入危破房改造范围?”一位居民质疑说。

  质疑3 为何没有规划就拆迁?

  2008年4月16日,宝庆新南约所在的泰华社区居委会张贴了一个通告,要求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居民,凡愿意购买金沙洲和科学城限价房的,最晚在25日到居委会登记。这让这栋大楼的居民感到很无奈与难过,这意味着拆迁后,他们不可能回迁。

  2008年4月25日,是登记的最后一天,但结果令人沮丧。业主对此反应非常冷谈,甚至可以用气愤来表达他们的激烈情绪。

  业主们纷纷表示,他们支持城市建设,但拒绝现在与《物权法》相抵触的拆迁方法和补偿办法。

  业主孙阿姨已经退休,她说:“公告贴出后居民们都非常的疑惑,大家都不认为我们这是危破房,于是,我们商量后决定联名向市国土局信访。当时有拆迁部门的人对我们解释,拆迁目的是改善民生。我们认为,危破房该拆就拆,可拆可不拆的暂不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有序地先安置后拆迁,和谐地加速城市建设。”

  “我们主要有两个请求:

  1、我们的房屋不属于危破房就不该拆。

  2、若是要拆,我们要就近、就地房屋置换,不接受货币补偿。”

  孙阿姨告诉记者,居民代表是2007年12月14日到市国土局提交的信访,直到2008年2月2日市国土局才作出了回应。

  孙阿姨向记者出示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信访复函,复函的最后提到,“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将按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进行拆迁,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保留或者拆迁的问题,应以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为准。”

  但到2008年4月,大家也没有得到规划部门的任何满意的答复,一位姓麦的居民说,“我们曾向规划部门询问,规划部门曾说,具体规划还没有出来呢。我们就奇怪了,城市建设的改造规划都没有出来,怎么就要忙着拆房子了呢?到底是谁这么着急?是政府还是开发商?”

  “2007年5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惠民6条》,要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加快旧城区危破房改造,是要造福人民,但现在有些部门却借危破房改造要我们腾出地皮,把我们赶出市中心。《惠民6条》还说,政府要依法行政,《物权法》出台半年了,对于属于我们的物权,有些人怎么就这么不尊重呢?”梁先生指出。

  质疑4

  补偿标准为何不与业主讨论?

  据泰华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个社区共有4000多居民,1600多户,属于拆迁范围的有500多户,占了近三分之一。目前,调查是否愿意到金沙洲和科学城一带购买限价房的200多户居民,都未与拆迁办签约,他们都表示不愿意搬走。

  “一个最实际的问题是,由于我们的楼层达4米多高,大部分家庭都把房屋改成了小复式结构,60平米的建筑面积,这么一改,变成了120平米的居住面积,可以住5口人也不拥挤。但拆迁办按60平米补偿,就算9000元一平米,也才54万,在周围根本买不到可供5口人居住的房屋。”一位居民介绍。

  “加上交通、治安等诸多不便的因素,对我们的生活将造成巨大的影响。而且拆迁办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不能回迁,也没有就近的房屋置换。”

  业主李先生说,“《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现在他们私自为我们制定了补偿标准,不容讨论,符合哪项法律依据?”

  朱永平律师介绍,广州曾出过一个市八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标准就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套,也不与居民及业主商量,但每个时期的房价是变动的,实际操作上矛盾很多,据说各个部门都很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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